省公安廳、省工商局昨天聯合頒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出國中介機構必須具有100萬元備用金(南京、蘇州、無錫三市150萬元),一旦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將用備用金支付賠償及罰款。
隨著居民出入境中介服務需求的增多,一些單位和個人為牟取經濟利益,非法設立中介機構從事中介活動。據統計,在今年初清理整頓中介機構期間,全省共登記各類中介機構163家,其中獲得經營許可證的只有16家,被依法取締的“三無”中介機構就有31家。按照新的管理規定,出國中介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員必須本科以上學歷,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外語、法律、財會人員,并要在經營場所公開懸掛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建忠 薛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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