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長杜明戈于本月三日頒發一項備忘錄通令,就全菲各級學校收受外僑學生事宜作出規定。
該備忘錄通令詳細說明各級學校接受外僑學生入學時應遵守之事項。
移民局長之備忘錄通令列號ADD-01-021,其全文如下:
修訂之共和律六一三號第九條(f)規定,菲律濱學校在接受就讀于比中學更高學程的外僑學生注冊入學時﹐必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獲得適當授權的有關菲律濱學校代表,應向移民局學生組提交一份獲得批準之接受外國學生之申請書。
二﹑下列文件應隨同第一項之申請表附繳:
A.(如屬國立大學或書院)應提交向證券署注冊之批證書,股份公司之協約書,規章及章程。
B.由菲律濱立案機構協會所摯發之立案證書。
C.向教育部高教署或私立教育局報備之課程或學術方案及
D.學校之計劃書。
三﹑于接受提交之前述文件后,移民局學生組應對申請之學校進行一次現場勘查,證實其可信性。
四﹑于取得申請學校可信性之具體證明后,移民局長應于移民局現場勘查的三天后,發給準予接受外國學生之命令。
五﹑發予接受外國學生注冊入學授權命令,申請之學校應繳納下列費用:
A.接受外國學生入學授權令費用-一萬元
B.法律研究費-十元
六﹑于發給接受外國學生授權令后,申請之學校應列入移民局之名單內。
七﹑接受外國學生入學授權令同時規定有關學校之獲授權代表參加外國學生簽證之講習會。
八﹑在現場勘查時之所有旅費﹑膳宿費應由移民局支付,所有申請之學校被禁止向任何移民局人員提供任何招待費﹑津貼或任何形式之補貼費用,此一禁令亦包括餐飲在內。
此備忘錄通令由移民局法規科于全國性發行之報紙連續兩星期,每星期刊登一次后立即生效,附本送交菲大法律中心,作為遵照一九九七年行政令二九二號重新刊登之規定。
移民局長之備忘錄通令影印本,送交菲華工商總會,要求本會轉知有關學校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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