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重慶市教育督導條例(草案)》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
該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教育督導機構的性質,擴大了教育督導的范圍,督學地位將更加獨立,教育監管將得到進一步強化。
教育督導部門具有相對獨立性
很多人認為,教育督導部門是教育部門直屬機構,事實上,國務院《教育督導條例》明確了教育督導機構是本級政府的機構,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督導職能,具有相對獨立性。
并且,教育督導機構承擔的教育監督職能和教育行政部門履行的教育行政管理職能不同,教育督導機構直接代表政府監督檢查下級政府和同級政府部門履行教育法律法規的情況,以及學校的教學質量情況。
因此,該條例草案按照國家要求,明確了教育督導機構的獨立性,強調了教育督導的地位。
條例草案提出,市、區縣(自治縣)政府根據教育督導工作的需要,為教育督導機構配備3名以上專職督學。教育督導機構可以再根據督導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數量的兼職督學。
條例草案規定,兼職督學任期為3年,可以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3個任期。
5類教育按特點突出督導重點
條例草案結合當前教育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突出了督導事項。
條例草案規定,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處置教育突發事件,完成教育改革發展任務,教育經費投入、管理和使用等情況實施督導。
此外,還對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非學歷教育等5類教育按照其各自特點突出督導重點,即—
學前教育:重點督導提高科學保教水平,以及違規辦園、入園貴、小學化等情況;
基礎教育:重點督導實施素質教育,以及違規擇校、補課等情況;
職業教育:重點督導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培養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等情況;
高等教育:重點督導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和提高教育質量等情況;
非學歷教育:重點督導招生、收費、辦學等情況。
被督導單位考核要征求督導機構意見
條例草案規定,為方便學生及家長反映問題,督學的基本信息將在其責任學區內學校公開。
教育督導機構可以根據學生及家長、教師的反映,臨時確定專項督導事項,啟動教育督導。
教育督導報告和評估監測結果應當通過政府公眾信息網向社會公布,增強社會監督。
教育督導機構還可以根據督導結果約談被督導單位,督促改進工作。
條例草案還規定,對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勵應當征求教育督導機構的意見,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干部任免根據需要可以征求教育督導機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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