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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方向畢業生報英語教師被拒絕 官方回應-中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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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語方向畢業生報英語教師被拒絕 官方回應-中國教育

兩考生英語方向畢業不能報考英語教師崗位

福建龍海市教育局你們拿的是“外語”教師資格證書

今天,福建省龍海市教育局安排參加2013年度小學英語教師專項招聘考試入圍的考生進行體檢。而考試成績入圍的考生陳少玲、孫舒萍卻未在體檢之列,因為教育局認為她們“提供的教師資格證書與本次招考方案的要求不一致”。為此,她們正在和教育局進行一場行政訴訟。

去年11月,漳州市公務員局公布了《漳州市部分縣(市)2013年小學英語、信息技術學科新任教師專項招聘方案》,2010年畢業于寧德師范學院初等教育(英語方向)專業的陳少玲和2008年畢業于漳州城市職業學院初等教育(英語方向)專業的孫舒萍在網上報考了漳州市所轄縣級市龍海的小學英語教師崗位,并通過初審參加了統一筆試,筆試成績排名分別為第15名和第19名。而龍海市此次擬招聘小學英語教師20名,陳、孫的成績均在錄用范圍內。今年1月3日,龍海市教育局在資格審查中發現上述兩人教師資格證書的任教學科與本次招考方案的要求不一致,因為她們的教師資格證書中的任教學科是“外語”而不是招聘方案所要求的“英語”,并于1月10日向兩人發出書面通知。

陳少玲、孫舒萍對此提出異議,她們認為,“我們大學學的就是英語專業,而2011年之前頒發的教師資格證書填寫的都是外語。這種情況并不是我們個人造成的”。寧德市蕉城區教育局為陳少玲出具的一份說明是這樣描述的:“當時的教師資格認定系統版本中,小學教師任教學科分類中只有‘外語’學科,沒有‘英語’學科,因此英語學科只能統一歸為‘外語’。陳少玲的教師資格證書中任教學科只能體現為‘外語’,證書中學科‘外語’實際就指‘英語’學科”。

龍海市教育局則認為,目前中國教師資格網小學教師資格認定板塊中,外語任教學科代號為G05,英語任教學科代號為G19,“二者是并列存在的選項,代表不同的任教資格”。根據這次招聘方案,要求考生“按對應專業報考,并須具備小學及以上相對應的學科教師資格”。

龍海市教育局表示,我們設置的是英語教師崗位,而非外語教師崗位,并且已有多名考生在報名時因如實填寫任教學科為“外語”而未能通過初審。由于陳少玲、孫舒萍在網上報名時未如實填寫教師資格證上的任教學科,導致在資格復核時才被發現。我們在本次招聘工作中“始終堅持按照任教學科必須是‘英語’的統一標準進行審查,不能隨意改變標準”,否則就是對其他考生不公平。

更令陳少玲、孫舒萍難以接受的是,這次漳州市共有5個縣(市)招考英語教師,除龍海市外,其他4個縣均認可小學“外語”教師資格證書。“同樣持外語資格證書的一位考生這次參加了平和縣小學英語教師招聘考試,順利通過了初審、復核進入體檢,如今已被錄用。而我之前3次參加漳州市小學英語教師招聘考試,其中有兩次都通過了復核,最終是因為面試不過關才落選的。”陳少玲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說,“為何同樣是漳州市公務員局發布的招聘方案,相同的招考條件,在各縣市執行起來卻不一樣?不公平的后果憑什么要由我們考生來承擔?我們不要求特殊化,只要求公平、公正、公開!”

在向有關部門投訴無果后,陳少玲、孫舒萍只好尋求法律途徑解決。2月18日龍海市法院開庭審理“原告陳少玲、孫舒萍訴被告龍海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案”,并于4月21日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現有證據可證明至少在2011年之前,教師資格網上錄入系統的小學教師資格任教學科尚未設置‘英語’學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應當是具體、明確的。被告龍海市教育局于1月10日對原告陳少玲、孫淑萍作出的《通知》應依法適用正確的法律、法規條款,但被告的《通知》僅有認定事實部分,卻未援引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具體條文款項,屬于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據此,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龍海市教育局于2014年1月10日對原告陳少玲、孫舒萍作出的《通知》”。

原被告雙方對上述均不服一審判決,已向漳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陳少玲說:“如果龍海市教育局撤銷1月10日的《通知》后,再發一條援引相關法律法規的通知,是不是就合法了?我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認定龍海市教育局關于‘原告任教學科與招考方案要求不一致的通知’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而判決撤銷該通知”。

龍海市教育局則認為,“有無援引法律法規對資格審查不產生實質性影響”,并提出“教育局雖然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但實施訂立合同的行為卻是平等主體的民事活動,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本身不具行政可訴性”。

據了解,這次龍海市共招聘20名英語教師,目前只確定15人參加體檢。那么剩下的5個名額留給誰呢?龍海市教育局人事科負責人今天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這要等二審判決結果再定,現在我也不便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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