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教育部起草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辦法明確,高校如有違反規定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等情況,情節嚴重的將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招生的處理。同時,辦法還明確實行高校招生工作問責制。
情節嚴重暫停招生
昨日公布的辦法明確,高校違反國家招生管理制度,有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公開招生信息的;擅自調整招生計劃的;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者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的;在特殊類型招生中出臺違反國家規定的報考條件,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等7種情形之一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招生的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招生工作人員如有違規更改考生報名、志愿等信息的;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績、考生志愿、錄取分數線等可能影響錄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對外泄露、倒賣考生個人信息的;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長財物等9類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冒名入學學位無效
此前關于“考生冒名頂替入學”的報道讓人覺得荒誕,卻又真實存在。昨日公布的辦法規定,考生存在提供虛假姓名、年齡、民族、戶籍等個人信息,偽造、非法獲得證件、成績證明、榮譽證書等,騙取報名資格、享受優惠照顧政策的,冒名頂替入學等情況,在報名階段發現的,取消報考資格;在入學前發現的,取消入學資格;入學后發現的,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學籍;畢業后發現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學歷、學位證書無效,并由學校予以追回。
辦法明確實行高校招生工作問責制。高校校長、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校、本部門、本地區的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干部干預移送紀檢
招生中,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除直接負責人難辭其咎外,有關責任人也會被問責。對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人員違規插手、干預招生工作,影響公平公正、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相關案件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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