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大學章程⑩
如何實現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互補——大學章程制定中的難題與突破之三
如何科學認識和正確處理高校中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關系,更好地促進高校學術活動和鼓勵學術創新,是大學章程制定或修訂工作中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也是難題之一。
本文就標題已經闡明的觀點即二者應為互補關系而不是對立關系進行分析。
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不可或缺,在高校學術活動中各具獨特作用
高校學術的內在特征需要學術權力。
一是學術的專業性。對高校各自的知識體系、內在邏輯、發展規律、存在價值和學術貢獻,只有身在其中的專家學者才有充分的發言權。
二是學術的專門性。高校學術的專門性體現在它的研究深度和學問深度,只有深入其中的專家學者對它才有充分的發言權。
三是學術創新的周期性。高校人文社會科學、自然科學領域的學術創新通常需要較長的周期,只有獻身其中的專家學者才能耐住寂寞,才會更加理解和尊重同行。
四是學術成果認可的漸進性。高校學術成果的社會認可,遵循著學術發展的一般規律,即通常總是從被少數人理解和認可,通過實踐的檢驗,逐步走向被多數人認可,走向被社會普遍認同。
正因為此,高校學術需要學術權力的保護和支持,需要通過學術權力的調節“養”一批具有上述特性的專家學者,這也是一個偉大民族產生偉大學術的需要,是一個偉大國家著眼長遠的需要。
還應注意到,高校學術的外在功能需要行政權力。從學術的社會服務功能、學術的國家服務功能和高校自身服務功能來看,高校學術的內在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需要行政權力進行調節,尤其是一些事關高校發展全局、長遠發展戰略的學術活動,在暫時未被其他學科、專業領域學者理解和支持的情況下,需要行政權力從學校整體利益、從服務國家和服務社會的高度予以保護。
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對高校學術都存在可能的負面效應
當前,要抓準行政權力對高校學術負面效應的要害。一些人批判高校學術中的行政權力,并不是反對外行領導內行,也不是忽視行政權力對高校學術的必要性,而是反對行政權力的濫用,如學術資源被高校的一些行政領導貪占,學術資源配置中的不公平、不公正、不公開,高校學術中的過于功利化和短視等。這些都不是行政權力自身固有的。在堅持行政權力對高校學術必要性的前提下,完全可以通過制度創新來防范、抑制以致盡可能杜絕在高校學術中對行政權力的濫用。當然,也有一些人認為行政權力妨礙了高校學術自由。這易導致對高校學術中行政權力必要性的否定。中外的任何一所高校,都是根據各自的需要和條件支撐的可能,通過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的共同參與,來引導其成員個體學術的自覺的有序集合,建設基于個體學術的學術集體。就此而言,行政權力在維護集體學術利益的同時并不必然妨礙其成員個體的學術自由。我國高校學術在改革開放后的三十多年中獲得舉世矚目的巨大發展就是例證。當然,這并不是說不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恰恰相反,需要通過高校學術制度的創新,釋放其成員學術個體和學術集體的更大創造力。本文認為,對于高校學術而言,行政權力自身的負面效應要害在于:一是行政權力可能過于關注高校學術的外在功能而未能給予高校學術內在特征以應有的重視;二是受到行政權力行使主體的專業限制甚至學識限制而未能給予其不甚了解卻又應當重視的學術領域以應有的支持;三是行政權力強勢的慣性可能造成在學術活動中的無意識“越位”,使學術權力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互補性是協調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相互關系的準則
首先,應當保障學術權力能夠依照學校章程在高校學術事務中充分地發揮其應有的重要作用。一是要保障學術權力能夠參與本校學術決策過程的各個環節,能夠在學校學術事務中從高校學術內在特征和規律的角度充分表達意見、建議和訴求,能夠擁有對學校學術事務的表決權。二是要保障學術權力能夠有效防范行政權力在高校學術中的濫用,除了參與學術事務的決策外,還應當建立以學術權力為主的學術資源配置監督機制。三是要保障學術權力能夠通過提供學術事務決策的論證、質詢等,使行政權力防范自身在學術事務中的負面效應。
與此同時,應當依法明確行政權力對高校學術事務負責。高校管理體制與運行的調節機制決定了高校學術既需要學術權力又需要行政權力。我國高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法律規定校長對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負責。這就決定了校長作為行政權力的首席代表,必須對包括教學、科研在內的學術活動負責。行政權力對學術負責,這與“學術行政化”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是排斥或弱化學術權力。在尊重、維護和保障學術權力對高校學術進行調節的同時,行政權力對高校學術進行適度調節,以鼓勵學術創新,確保學校整體學術目標的達成和功能的履行。
此外,要實現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的互補,在學校章程制定中還需要關注以下方面:一是應對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各自在學校學術事務中的權力和責任做出規定,不應僅賦予權力而忽視責任,防范二者都有可能的缺位、錯位和越位。二是應對行政權力與學術權力互補的載體做出規定,它的組織建設形式應當以是否能夠將高校學術的內在特征與外在功能有效統一為標準,以能否防范二者各自缺陷、真正有效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為目的。(文新華 作者系華東師范大學教育管理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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