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今年自學考試的張某,通過郵政儲蓄網點報名的方式,交納了報名手續費2元。因不滿北京市自考辦改變報名方式,遂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但“未予受理”。為此,張某將市教委告上法院,要求法院撤銷市教委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書”,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處理決定。今天(12月13日)上午,西
城法院審結此案,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去年6月,海淀區自學考試辦公室發出“致考生的一封信”,內容是: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取消各區縣現場報名、注冊方式,全面實行自學考試網上報名、網上注冊。同時,由海淀區自考辦牽頭和北京市郵政儲匯局、11185聲訊臺合作開發了自學考試電話報考服務系統,同時推出了自學考試郵政網點現場報名方式。看到“信”后,張某當月向北京市自考辦提出請求,請求其責令并限期海淀區自學考試辦公室恢復辦理現場報名。
今年7月,張某通過郵政儲蓄網點報名方式報名參加自學考試,交納了報名手續費2元。同年9月,他向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包括要求確認北京市教育考試院的行政行為致使他損失2元的事實以及確認市教委以附加條件侵害他受教育權利等內容。收到該申請書后,市教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法院認為,北京市自考辦取消現場報名、注冊方式,實行自學考試網上報名、電話報名、郵政儲蓄報名的方式,沒有直接侵害考生的合法權益,因此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市教委作出的決定正確。因此,最終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記者 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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