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對象
改革之前,參加市教委組織的申請教師資格認定教育學(幼兒教育學)、教育心理學(幼兒心理學)兩門課程考試,持有其中一門及以上課程合格成績證書的人員(自2016年起畢業的本科和專科畢業生除外)。過渡方式與期限
(一)持有兩門課程考試合格成績證書,未參加教師資格認定教育教學能力測試或參加教師資格認定教育教學能力測試環節未通過者,在2015年下半年仍可按照改革前的認定辦法申請認定。
(二)持有一門課程考試合格成績證書者,在2015年下半年將給予另一門課程一次補考機會,補考的形式同改革之前。補考通過后,在2015年下半年申請教師資格認定,認定辦法同改革之前。
(三)本過渡辦法只在2015年下半年有效。自2016年起,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資格的考試和認定工作一律按照教育部的改革要求執行。其他
過渡對象可以選擇參加過渡辦法,也可以選擇參加改革后的考試與認定辦法。選擇參加改革后的考試與認定辦法的人員,不再適用過渡辦法。
自2016年起畢業的本科和專科畢業生必須參加改革后的教師資格考試,不適用本過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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