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管理,加強面試考官隊伍建設,提高面試工作水平,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以下簡稱面試考官)是指在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中,對應試人員進行測評的實施者。
第三條 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面試考官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有關面試考官管理的政策規定;
(二)制定全省面試考官管理辦法;
(三)負責直接管理的面試考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四)負責直接管理的面試考官資格認定和證書頒發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面試考官管理工作。
第四條 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市面試考官的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貫徹國家和省有關面試考官管理政策規定;
(二)負責面試考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三)負責面試考官資格認定和證書頒發工作;
(四)承辦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交辦的面試考官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面試考官所在單位應按照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本單位面試考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為面試考官從事面試工作和參加培訓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章面試考官資格
第六條申報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嚴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正常履行考官職責的身體條件;
(四)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測評或相關方面的工作經歷;
(六)熟悉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試錄用有關政策規定,掌握面試測評技術,并有較為豐富的選人用人經驗;
(七)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獲得面試考官資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部門(單位)提出推薦人選,填寫《山東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申請(審批)表
(二)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面試考官培訓并考試合格;
(三)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頒發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證書。
第八條面試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報頒發證書的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終止其面試考官資格:
(一)本人主動申請不再擔任面試考官的;
(二)因工作調整,不宜繼續擔任面試考官的;
(三)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履行面試考官職責的;
(四)達到退休年齡的;
(五)其他不宜繼續擔任面試考官的www.sdsgwy.com。
第九條面試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頒發證書的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面試考官資格:
(一)違反公務員錄用考試紀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公務員主管部門選派或不按規定要求參加面試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參加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的面試考官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
(四)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五)舉辦或參與各類營利性公務員考錄輔導培訓的。
第十條 面試考官資格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后,經頒發證書的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合格的,繼續授予其面試考官資格;審核不合格的,其面試考官資格自行終止。
第十一條終止或被取消面試考官資格的,頒發證書的公務員主管部門收回其面試考官證書。
第三章義務和權利
第十二條面試考官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根據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需要,自覺服從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管理;
(二)按照面試實施方案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考官職責;
(三)嚴格執行公務員錄用有關政策規定,自覺遵守面試工作紀律,接受監督;
(四)認真學習相關政策規定和面試業務知識;
(五)與應試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三條面試考官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有關規定和面試實施方案,行使面試考官職權;
(二)非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面試考官資格不被終止或取消;
(三)參加面試考官培訓和工作研討;
(四)對面試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章考核與培訓
第十四條 省和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建立面試考官庫,對每位面試考官建立工作業績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省和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建立面試考官考核制度。每次面試結束后,組織有關專家運用科學合理的測評手段,對每位考官的評分情況和綜合表現情況進行量化評估考核,考核結果記入本人工作業績檔案,將其作為有效期屆滿面試考官資格審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省和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有計劃地組織面試考官培訓。各市培訓方案應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面試考官培訓的主要內容:
(一)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和面試工作紀律;
(二)面試的內容、方法、功能及測評方案設計;
(三)常用面試方法和評價要領;
(四)面試的組織與實施;
(五)人才測評的基本理論和技術;
(六)其他相關知識與技能www.sdsgw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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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山東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證書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東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申請(審批)表
附件
山東省公務員錄用面試考官資格申請(審批)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申請人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一份存公務員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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