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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網: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分別怎么定義的?
(1)行政賠償請求人
行政賠償請求人是指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執行職務而遭受損害,有權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人。賠償請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
行政賠償中,有權提出賠償請求的人有以下幾種:受到行政侵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受害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也可以成為賠償請求人;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2)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依法履行賠償義務、接受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程序的行政機關。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①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②共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③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④委托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⑤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一般由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如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⑥經行政復議后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是,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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