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憲法的一個重要考點,考試中多有考察。本篇文章旨在通過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考點的梳理,為學員的學習提供方便。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一并成為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要理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涵義,我們需要明確這樣三個問題:一、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前提是什么?二、中國在哪些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三、民族自治地方如何自治?
首先,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前提,是國家的統一領導。也就是說要保證主權的完整,是一個中國內的自治,而并非獨立。其次,只有中國境內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才實行少數民族區域自治。此處特別強調“聚居”二字,學員通常會將這兩個字忽略,但少了這兩個字就是錯誤答案。回族是中國分布最廣泛的民族,但如果是散居的地方,比如東南沿海一帶,則沒有必要成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而寧夏的回族比較集中,所以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諸如此類的還比如中國的蒙古族主要聚居在內蒙古,所以成立內蒙古自治區。中國的朝鮮族主要聚集在吉林省東部,所以成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最后,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如何自治?那就是在這些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由這些自治機關行使對本地方的自治權。
所以,一句話概括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涵義: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有哪些?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共設自治區、自治州與自治縣三級。其中級別最高的是自治區,相當于省級,自治區的行政首長稱為主席,相當于省長。中國有五大自治區,分別是1947年5月1日成立的內蒙古自治區;1955年10月1日成立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1958年3月5日成立的廣西僮族自治區,1965年改為廣西壯族自治區;1958年10月25日成立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以及1965年9月1日成立的西藏自治區。學員應當記住兩頭,也就是最早成立的自治區與最晚成立的自治區。自治州相當于市級,自治州的行政首長稱為州長,相當于市長。中國一共有三十個自治州。自治縣相當于縣級,自治縣的行政首長稱為縣長,中國一共有120個自治縣(旗)。有的學員認為民族鄉也是少數民族地方居住的地方,因此民族鄉也是少數民族自治地方,但這是錯誤的。民族鄉的確是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鄉級行政區域,但并沒有自治機關,也不享有自治權。所以學員應牢記三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與自治縣。
民族自治地方既然享有自治權,那么它們的自治機關都是哪些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和人大是自治機關,比如內蒙古自治區的政府和人大是內蒙古自治區的自治機關,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政府和人大是大理白族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除了政府和人大,其它任何機關都沒有自治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到底享有哪些自治權?分別是:一、民族立法權;二、變通執行權;三、財政經濟自主權;四、文化、語言文字自主權;五、組織公安部隊權;六、少數民族干部具有任用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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