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6日對外發布了重新修訂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
根據辦法,新規適用于中央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也參照執行。
此次修訂差旅費管理辦法的大方向是壓縮差旅費相關支出。新辦法就出差審批管理、差旅費開支標準制定、財務報銷和監督問責等內容作出了詳細規定。要求中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外界關注的差旅費標準調整方面,明顯變化是改變原先全國統一的差旅費標準,明確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按照分地區、分級別、分項目的原則制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及消費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新辦法強調,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此外,辦法要求,各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經費報銷的內控管理,強化對所屬預算單位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審計監督。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央單位差旅費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我國現行差旅費管理辦法為2007年1月實施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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