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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公務員考試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第十三章
421、以依法可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422、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423、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424、當事人在合同中可約定不得留置的物。
425、留置的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物價值應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426、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27、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428、董事、經理違反公司法第60條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29、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430、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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