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211-220】
211、將國有資產或者罰沒財物私自分給單位少數成員的,應認定是共同貪污行為。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的,才成立私分國有資產罪;而私分罰沒財物罪無此要求。
212、斡旋受賄罪中,索取或收受請托人財物,都須以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為條件。
213、單位受賄罪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都須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條件。
214、因被勒索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犯罪論;行為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亦不構成行賄罪。
215、單位行賄罪的成立,要求情節嚴重。
216、單位不能成立介紹賄賂罪的主體。217、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要求情節嚴重。
218、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后又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該國家秘密的,屬于吸收犯,應從一重罪論處。
219、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非低價出售的,應認定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
220、徇私枉法罪的成立,要求枉法裁判發生在刑事審判領域。枉法裁判罪則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領域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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