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191-200】
191、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與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區別:(1)前罪主體僅限于過于博物館、圖書館等單位;后罪則可是一般自然人和單位。(2)前罪對象僅限于國家保護的文物藏品;后罪則可以是國家、集體、個人收藏的文物,但以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為標準。(3)前罪僅限于向國內的非過于單位或者個人;后罪則向外國人。
192、搶奪、竊取國家檔案的,以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定罪處罰。
193、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不惜是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或有傳播危險的行為。
194、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主體須是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
195、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事故罪主體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采集、供應血液或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的部門,其要求造成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非法采集、供應血液,制作、供應血液制品罪則只要求足以危害人身健康。
196、醫療事故罪不惜是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
197、已滿14周歲不滿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可以成為販賣毒品罪的主體;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罪的主體不惜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198、行為人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貨物的、物品的,一般應按走私毒品罪和構成的其他走私罪,實行數罪并罰。
199、行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販賣牟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而非販賣毒品罪;但行為人以為是真毒品而販賣,事實上有可能販賣毒品的,應認定為販賣毒品罪(未遂)。
200、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包庇罪、窩藏罪與窩藏贓物罪,而應認定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藏毒品、毒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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