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261-270】
261、有財產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門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不足部分,單位不予賠償)。
262、中國公民定居國外的,其民事行為能力可適用定居國法律。
263、涉外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26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雙方國籍相同或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265、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66、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照當地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的精神狀態認定,但應以利害關系人沒有異議為限。
267、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
268、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應按民法通則第16條第3款或第17條第2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予以指定。未經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269、有關組織依法指定監護人后,被指定人不服的,應在接到通知次日起30日內向法院起訴。逾期起訴的,按變更監護人關系處理。
270、監護人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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