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公務員網2013年行測法律常識【71-80】
71、減刑適用范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可以減刑);(二)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78條所列6項之一),應當減刑。
72、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73、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74、假釋適用范圍:被判有期徒刑的,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院核準,可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75、累犯以及因**、爆炸、搶劫、強*、綁架等**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76、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10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77、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78、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犯此罪并實施**、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79、犯劫持航空器罪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80、非法制造**、**后又非法持有、私藏**、**的,應以非法制造**、**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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