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公務員考試網政治知識熱點題庫-公務員處分的權限(1)給予國務院任命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和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選舉產生的國家公務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須報國務院批準。(2)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選舉的公務員撤職、開除處分,須先由本級人大罷免或人大常委會免職,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在罷免和免職前,國務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職務。(3)給予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任命的正副司局長包括相當職務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由本部門決定后執行,報國務院備案。(4)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公務員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執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并報國務院備案,給予這些國家公務員撤職、開除處分,先由本級人大常委員免職,再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后執行,報國務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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