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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行政機關2009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為滿足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補充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補充工作人員的需要,根據《公務員法
一、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年齡在18周歲以上(1991年5月15日以前出生),35周歲以下(1974年5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備擬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八)具備用人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詳見招考簡章)。
其中,報考條件中的學歷要求:凡符合職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的畢業生均可報考。但非山西常住戶口(生源)的報考者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學士以上學位的人員。
如用人部門對年齡另有要求的,均計算到2009年5月15日。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基層和一線及農村工作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其中,“兩年基層工作經歷”的計算方法是:截止到2009年7月底,報考者在基層工作累計時間為兩年。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時被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以及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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