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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2007年起網上辦理自考考籍業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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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2007年起網上辦理自考考籍業務通知

關于使用廣東省自學考試管理系統辦理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考辦〔2007〕19號

各市自考辦,主考學校:

由我省自主研發的廣東省自學考試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網址:www.stegd.edu.cn)已在我省自學考試管理中全面使用。根據計算機技術的要求,為了進一步規范操作,保證考籍管理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現就辦理自學考試考籍管理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并準考證號

考生持有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準考證可在省內不同市、縣(區)報考。考生報考不同專業,無須辦理改報專業的手續。凡持有兩個以上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準考證號的考生,必須辦理合并準考證號的手續,將其中一個準考證號的各門課程合格成績轉入另一個準考證號,以后只須持后一個準考證號參加考試。辦理的步驟如下:

(一)考生登錄系統,通過系統中的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的合并準考證號功能提交合并準考證號的申請,之后,到縣(區)考辦提交準考證、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考生合并準考證號申請中的源準考證號是指將不再使用的準考證號,目的準考證號是指將繼續使用的準考證號。縣(區)考辦收集考生的材料后,打印《辦理合并準考證號憑證》(附件一)交考生,然后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二)市考辦核對考生材料,校對考生兩個準考證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相片)和源準考證號記錄的合格成績,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考辦退回考生;打印《合并準考證號審核表》(附件二)與有關材料一并交省考辦。

(三)省考辦審核后,考生通過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四)考生辦理合并準考證號后,源準考證號不能再使用。

二、轉考

(一)外省轉入

外省考生需要在我省參加自學考試并要求使用其在外省參加自學考試的合格課程成績的,應辦理考籍檔案轉入手續。辦理的步驟如下:

1、考生按照新生報名的要求辦理報名手續,取得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準考證。

2、考生登錄系統,通過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中的外省轉入功能查實我省考辦已經收到轉出省考辦寄出的考籍檔案,并記下自己的外檔號,然后向縣(區)考辦提交轉出省準考證、我省準考證、身份證和轉出省考辦的證明及課程合格證書等有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3、縣(區)考辦收集考生材料,打印《外省考生考籍轉入憑證》(附件三)交考生,然后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4、市考辦驗核考生材料后,通過系統的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中的外省轉入功能錄入考生在我省的準考證號;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考辦退回考生;打印《外省考生考籍轉入審核表》(附件四)與有關材料一并上報省考辦。

5、省考辦審核后,考生通過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二)轉出外省

考生需把在我省參加自學考試的合格課程成績轉往外省的,應辦理考籍檔案轉出手續。辦理的步驟如下:

1、考生登錄系統,通過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中的轉出外省功能提交轉出申請后,向縣(區)考辦提交準考證、身份證等有關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2、縣(區)考辦收集考生材料,打印《辦理考籍檔案轉出憑證》(附件五)交考生,然后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3、市考辦核驗考生材料后,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考辦退回考生,并打印《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考籍檔案轉出通知書》(附件六)交由縣(區)考辦代發給考生;另打印《本省考生考籍轉出外省審核表》(附件七)與考生材料一并上報省考辦。

4、省考辦審核后,向轉入省考辦寄出考生的考籍檔案。考生登錄系統查詢審核結果后,持《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考籍檔案轉出通知書》到轉入省辦理有關手續。

三、免考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及自學考試專科以上(含專科)的畢業生(及肄業生、退學生)報考自學考試,根據有關規定,可申請免考已學過并考試成績合格的有關課程。辦理的步驟如下:

(一)考生登錄系統,通過考籍和轉免考管理模塊中的免考功能提交免考申請后,向縣(區)考辦提交準考證、身份證、畢業證書和成績表的原件及復印件。如成績表需從本人檔案中復印,檔案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須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如成績表需從原畢業學校復印,須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二)縣(區)考辦收集考生材料,打印《辦理免考手續憑證》(附件八)交考生,然后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三)市考辦驗核考生材料后,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考辦退回考生;打印《免考審核表》(附件九)與復印件材料一并上報省考辦。

(四)省考辦審核后,考生通過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四、考籍更正

(一)基本信息更正

考生可通過系統公共查詢模塊中的考生信息查詢功能查核本人的基本信息。若考生認為基本信息中任何一項不準確,可辦理基本信息更正手續。辦理的步驟如下:

1、考生登陸系統,通過考籍和轉免考模塊中的考籍更正功能提交申請后,向縣(區)考辦提交準考證、身份證(或戶口簿、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縣(區)考辦收集考生材料,打印《考生辦理基本信息更正手續憑證》(附件十)交考生,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3、市考辦驗核考生材料,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考辦退回考生;打印《考生基本信息更正審核表》(附件十一)與復印件材料一并上報省考辦。

4、省考辦審核后,考生通過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二)成績更正

考生可通過系統公共查詢模塊中的考生信息查詢功能查核本人的成績,若發現有不準確的可辦理成績更正手續。辦理的步驟如下:

1、考生登陸系統,通過考籍和轉免考模塊中的考籍更正功能提交申請后,向縣(區)考辦提交準考證、身份證、課程合格證書或成績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縣(區)考辦收集考生材料,打印《考生辦理成績更正手續憑證》(附件十二)交考生,然后將考生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3、市考辦驗核考生材料,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考辦退回考生;打印《考生成績更正審核表》(附件十三)與復印件材料一并上報省考辦。

4、考生若辦理實踐環節考核課程(含畢業論文)或委托開考課程的成績更正,須通過主考學校模塊中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更正功能,向主考學校提出申請。主考學校初審后打印《考生辦理實踐環節考核成績更正憑證》(附件十四)交考生,然后將考生材料匯總后打印《考生實踐環節考核成績更正審核表》(附件十五),與有關材料一并上報省考辦。

5、省考辦審核后,考生通過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五、申請畢業

(一)考生符合下列全部條件可以申請畢業:

1、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合格成績;

2、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者其他實踐性環節學習任務,并取得合格成績;

3、經有關單位鑒定思想品德合格;

4、課程免考、轉考、課程頂替符合規定。

(二)辦理畢業申請的程序

1、考生登錄系統,通過畢業管理模塊中的畢業申請功能提交畢業申請。申請成功的考生打印一式兩份《廣東省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附件十六,打印時要求使用激光打印機和80g/㎡或以上的A4打印紙),校對正面的各項內容,如實填寫背面的相關欄目,并到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加蓋思想品德鑒定欄印章。

2、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縣(區)考辦提交下列材料:

(1)廣東省自學考試準考證、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2)經校對正確并加蓋了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印章的《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一式兩份;

(3)申請本科專業畢業的考生須提交專科(或以上)畢業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若畢業證書非由廣東省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還須提交廣東省教育廳學歷認證中心出具的《學歷鑒定證明》的正本及復印件。

3、縣(區)考辦收集考生材料,打印《考生辦理畢業登記手續憑證》(附件十七)交考生,然后將材料統一集中報市考辦。

4、市考辦驗核考生材料,在復印件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原件交縣(區)考辦退回考生,并對申請畢業的考生材料進行初審。初審要求是:

(1)在《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2)打印《畢業生名單》(附件十八),與《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我省自學考試準考證和考生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一并上報省考辦。

5、申請上半年畢業的考生,必須在5月1日前辦妥轉考、免考、考籍更正手續;申請下半年畢業的考生,必須在11月1日前辦妥轉考、免考、考籍更正手續。市考辦向省考辦上報畢業生材料的截止時間上半年為6月30日,下半年為12月30日。

6、市考辦可以在省考辦規定的時間內,視本市的實際情況安排辦理畢業登記手續的具體日期,并告知考生。

7、考生因個人原因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申請畢業手續,當次不予補辦,可在下一次再辦理畢業申請。

六、遺失畢業證書的考生可以向省考辦申請辦理《畢業證明書》。辦理時考生須到省考辦提交書面申請書,持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本、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均可)、《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件、彩色大一寸同底半身正面免冠相片兩張。《畢業證明書》具有與畢業證書同等的效力。

七、遺失《廣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登記表》的考生可以向省辦申請辦理證明。辦理時考生須到省考辦提交畢業生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開具的證明、畢業證書復印件、考生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八、考生登錄系統憑準考證號和在電子攝像或預報名時設置的密碼。忘記密碼的考生須持身份證、準考證到市、縣(區)考辦重新設置密碼。

九、考生在辦理合并準考證號、轉考、免考、考籍更正等手續登記后,可以在50個工作日后通過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十、所有縣(區)考辦可接受辦理的業務,地級市考辦均可直接接受考生申請。

信息來源:廣東自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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