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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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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規范事業單位招聘行為,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素質,根據人事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準設立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第三條事業單位新進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均應面向社會實行公開招聘。

事業單位接收上級機關按人事管理權限任命的人員、國家規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員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范、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根據用人單位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采取考試、考核的辦法進行。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要求。

第六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政府所屬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成立招聘工作組織,負責有關工作的具體實施。其成員按照需要,可以由本單位人事部門、紀檢監察部門、工會代表、職工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二章招聘對象、條件及程序

第八條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凡符合條件的各類人員均可報名應聘。

第九條應聘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業單位人員的義務;

(二)具有與招聘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學歷、專業、技能條件;

(三)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崗位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應聘人員的申請,對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四)考試、體檢及考核;

(五)根據考試、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員;

(六)公示招聘結果;

(七)簽訂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事業單位考核、主管部門同意、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可以直接聘用為工作人員:

(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專業人才;

(三)按單位預算管理方式,同類性質事業單位人員或財政補助向財政適當補助、非經費自理向經費自理單位流動的人員;

(四)涉密崗位的人員。

第三章招聘計劃、信息發布與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應當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制定招聘計劃。招聘計劃的內容包括:擬招聘的崗位、人數、所需資格條件,招聘的時間、方式,單位崗位設置及相關比例等。

第十三條省直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由事業單位編制后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省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由事業單位編制,經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市、縣(市、區)所屬事業單位的招聘計劃由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準。

第十四條招聘計劃確定后,事業單位或組織考試的部門應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發布招聘信息至報名開始時間應不少于7個工作日。招聘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的情況簡介;招聘的崗位名稱和人數、所需資格條件及待遇;招聘辦法及程序;報名時間、地點和所需的證件及有關材料;考試、考核的時間、內容、范圍、方法以及考試綜合成績中筆試、面試所占比例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或組織考試的部門應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組織報名,對報名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并告知報名人員。同一崗位符合條件的報考人數不得低于招聘崗位人數的3倍,不到規定比例的,一般應相應核減或取消招聘崗位數,并告知報名人員。對少數專業特殊或確實難以形成競爭的專業技術崗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章考試、體檢及考核

第十六條考試由事業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服務機構可受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委托,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提供服務。

市、縣(市、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統一組織考試的范圍和方式。

第十七條考試可采取筆試、面試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或組織考試的部門在考試前應當制定考試規則,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嚴格按照規則組織考試。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自行組織的考試,考試科目與方式由事業單位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確定。考試內容應是招聘崗位所需要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或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考試,一般應先進行筆試,筆試以后從高分到低分,由組織考試的部門按照與招聘計劃的一定比例確定面試人員并予以公告。

面試的形式、標準根據公開招聘崗位的工作性質和要求確定。對應聘工勤崗位的人員,可根據需要重點進行實務操作能力測試。

面試以后,由組織考試的部門按筆試、面試成績的規定比例計算綜合成績,并按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與招聘計劃的一定比例確定考試入圍人員。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應對考試入圍人員組織身體檢查。體檢標準由事業單位根據招聘崗位需要及其有關規定確定。體檢應在縣級以上綜合醫院進行。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應根據考試成績、體檢情況確定考核對象,并對其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根據考試、體檢和考核結果確定擬聘用人員。

第五章聘用

第二十四條對擬聘用人員由事業單位或組織考試的部門負責在適當的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在公示期間,對擬聘用人員有反映的,由事業單位或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六條對擬聘用人員由事業單位填寫《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審核表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應按《浙江省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

第二十八條被聘用人員憑《事業單位新增人員審核表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紀律與監督

第三十條凡與事業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紀檢監察崗位,也不得應聘與單位領導人員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招聘事項時,遇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其它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干部人事紀律及本規定的行為要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條嚴格公開招聘紀律。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相關部門、單位按管理權限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員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本規定招聘的受聘人員,一經查實,應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條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調離招聘工作崗位或給予相應的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招聘外國國籍人員,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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