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提高自學考試的工作效率,簡化審批手續,給基層自考辦和考生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務,近日自治區自考辦發出通知,決定進一步完善我區自考生的論文答辯及實踐性環節考核的資格審核辦法。具體辦法如下:
一、從2010年1月起,申請撰寫畢業論文及答辯、參加實踐性環節考核的,社會考生向當地自考辦提交申請,當地自考辦審核后,送主考學校自考辦審批;院校助學班考生向助學院校自考辦提交申請,并由助學院校自考辦審批。申請表不再報送自治區自考辦。
二、申請表格由主考學校印制,并在本校網站上掛電子表格,各市自考辦、考生向主考學校領取表格,或從網站下載打印表格。
三、論文答辯及實踐性環節考核結束后,各主考學校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考生成績通過網絡上報自治區自考辦審核確認,同時各主考學校打印審核確認后的成績冊送考生所在地自考辦存檔,供考生查詢。同時在本校網站上公布成績,為考生提供網上查詢服務。
其他事項仍按原規定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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