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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問責制
官員問責制于2003年非典期間啟動至今,不少官員因失職而丟官。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問責的法律、紀律規定,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按照建立體系完備、程序科學、適用性強且具有中國特色的問責制度體系的目標,適當借鑒國外通常做法,并結合國情,從以下幾方面推進我國問責制的完善:
第一,完善問責制的宗旨、原則和適用范圍。確立以憲法、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為國家問責制的宗旨,明確問責制適用于所有公權力機關和單位的領導干部、堅決貫徹“有權必有責”、問責與責任相適應原則,并依據這一原則修改和完善現有規定。
第二,完善問責制體系。除修改完善現行有關問責規定外,當前特別要抓緊研究制定有關政治和道義層面問責的制度,這可以彌補紀律和法律追究的空當或不足。政治和道義層面的行為規范和要求是憲法和社會主義道德原則對各類領導干部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其衡量標準具有統一性,是所有公權力機關單位領導干部都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因此,該制度的建立應當是完全可行的。
第三,正確處理好三種問責的關系。政治道義、紀律、法律三種問責方式之間存在一種遞進關系,構成一個完整的問責體系。政治道義問責是前提和基礎,也是追究責任的一種快速反應方式,有利于盡快平息事態,消除民怨,同時,它還可以為進一步的紀律和法律問責鋪平道路,但它不能替代紀律和法律的追究,三者之間應當有機銜接,配套使用。
第四,完善問責方式和程序。按問責程度與其責任大小相當的原則進一步規范自我問責和組織問責的方式和程序。如完善檢討、道歉、請辭、免職等問責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確事件發生后立即啟動政治道義問責程序等。
第五,適當界定問責面。可按照問責適當、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明確對事關全局、情節嚴重、不良影響較大的問題或事件為問責的依據。
第六,明確問責制的執行主體。按照中共黨管干部的原則,對涵蓋所有領導干部的問責制,宜由各級黨組織歸口管理,國家問責制也宜由中央頒布。具體執行可明確:黨的機關的黨員領導干部的問責,由各級紀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受理;擔任政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公共權力單位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及非黨員領導干部的問責,由紀委或監察部門牽頭調查,提出問責建議交相關任免機關做出問責決定。
總之,建立健全這樣一種適用于所有公權力機關單位領導干部的、包括法律紀律及政治道義問責內容的、統一的問責實體和程序制度體系,將有力推進我國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建設進程,促進我國政治制度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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