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現將個人申請辦理自學考試畢業登記手續的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生必須完成參加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試和考核且成績合格,才能申請辦理畢業登記。
二、辦理日期與專業安排:
三、辦理地點:
1、準考證號前四位為0101的廣州老城區考生到廣州市招生考試辦公室(建設六馬路十六號)三樓對外辦公大廳辦理。
2、廣州市屬其他區(縣級市)考生回原報考點所在地自考辦(招考辦)指定的地點辦理。
四、辦理畢業登記的考生必須親自前往,填寫《畢業生登記表》,未有電子相片數據的考生須進行電子攝像。
1、申請專科畢業的考生須帶備《準考證》、《身份證》、《課程合格證》的原件和復印件。當期考試和實踐考核成績合格,但未領取成績單及合格證的,經查核省考辦提供的數據成績合格者 ,可辦理畢業登記。
2、申請本科畢業的考生,還應提供專(本)科畢業證書和學歷鑒定證明原件、復印件:(1)持廣東省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專(本)科畢業證書者,只需提供專(本)科畢業證書原件并上交其復印件;(2)持非廣東省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國民教育系列專(本)科畢業證書的考生(應提前半個月以上持畢業證書原件到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學歷鑒定部辦理學歷認定),畢業登記時須出示畢業證書、學歷鑒定證明的原件,并上交其復印件。
3、若專科階段所學專業與本科階段所學專業不同,則須交專科段學習期間的成績表復印件(復印件應由檔案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所有復印件應使用B5紙(26×18cm)
五、凡已辦理轉考、免考的考生,屆時上交有省自考辦批復意見的登記表。
六、廣東省學歷鑒定部地址:東風東路723號。電話:37626990、37627335。
廣州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廣州市區2004年下半年面向社會辦理自學考試畢業登記程序
一、驗證 (考生在登記的當天先填寫一份《畢業生自然情況及申請畢業專業表》,后驗證。)
1、憑《畢業生自然情況及申請畢業專業表》,帶備《準考證》、《身份證》、《課程合格證書》(必須是同一個準考證號的課程合格證)的原件及復印件查核申請畢業專業規定的必考課程是否已全部通過(加考和選考課程是否符合畢業條件?考生必須自行對照驗核)?如電腦數據中無合格成績的課程,須上報課程合格證書的復印件并蓋上“驗核”章,以便于補錄成績。
2、辦理本科畢業登記的,除按上述要求外,還應出示專(本)科畢業證書或學歷鑒定證明等材料:(1)持廣東省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專(本)科畢業證書者,只須提供專(本)科畢業證書原件并上交其復印件;(2)持非廣東省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國民教育系列專(本)科畢業證書的考生(應提前半個月以上持畢業證書原件到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學歷鑒定部辦理學歷認定),畢業登記時須出示專(本)科畢業證書、學歷鑒定證明的原件,并上交其復印件。
若專科階段所學專業與本科階段所學專業不同,則須交專科階段學習期間的成績表復印件(復印件應由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3、所有復印件應使用B5復印紙(26×18cm)。
二、交費 憑蓋有“驗核”章的《畢業生自然情況及申請畢業專業表》交費。
三、打印表格 憑交費《收據》、《準考證》、《畢業生自然情況及申請畢業專業表》和需要補錄成績的《課程合格證書》復印件打印表格。
四、領表 憑交費《收據》領取:
1、 《畢業生登記表》一式兩份(務必核對已打印的內容有否錯漏,注意保持表格平整)。
2、 《考生檔案袋》一個。
五、交表須知
1、考生領取《畢業生登記表》和《考生檔案袋》后,按表中和檔案袋封面的要求填寫,有關欄目應交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才能交表。
2、交表日期:12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交表地點:廣州市招生考試辦公室(地址:建設六馬路十六號)三樓對外辦公大廳。
3、考生憑交費《收據》上交以下材料:
(1)《畢業生登記表》一式兩份;
(2)《身份證》、《準考證》、《課程合格證書》的復印件。若辦理本科畢業登記的,還須上交專(本)科畢業證書復印件、畢業證書鑒定證明復印件或廣東省自考委頒發的專(本)科畢業證書復印件。專科階段所學專業與本科所學專業不同的考生,還應交專科階段學習成績表的復印件(復印件應由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
(3)自備2號普通信封一個(填寫好本人通信地址、并貼足郵資,信封的左下角要填寫準考證號、專業名稱、專業代碼和學歷層次,信封用于通知考生領取畢業證書及材料等)。
(4)《考生檔案袋》(考生須準確填寫袋面上的各欄目)。
請考生注意:(1)辦理畢業登記只是對考生的畢業材料進行初審,考生是否符合畢業條件由省考辦負責審核批復。(2)如不按要求上交《畢業生登記表》而造成延誤辦理畢業登記的,由考生本人負責。(3)畢業登記的審核結果一般在登記4個月后發信通知。
廣州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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