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為什么教育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出臺《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它的重要意義是什么?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行“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出國留學政策,截至到2003年底,全國已有70多萬人通過各種方式到世界100多個國家留學深造。近年來,自費出國留學人數增加,他們中有不少人是通過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辦理出國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在幫助我國公民辦理自費出國留學方面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有部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缺乏誠信,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進行違規違章操作,欺騙欺詐消費者,其中利用不規范留學合同并由此引發出諸多問題,則是當前矛盾突出、消費者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之一,它不僅損害了留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健康有序的發展。
由教育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服務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目的是規范自費留學中介機構活動,減少和避免因使用不規范留學合同而引發出各種矛盾和糾紛,達到依法保護留學當事人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合法權益的目的。從當前自費留學中介市場發展情況看,自費留學中介機構、留學當事人都迫切需要規范、公正、嚴謹的留學合同,依法維護雙方權益。我們希望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留學當事人能夠借鑒《示范文本》,或者將其作為簽約使用的文本。
二、問:《示范文本》擬制情況和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2003年,教育部邀請有關專家學者,調查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業務開展情況,了解留學當事人反映較多的不規范留學合同問題;聽取部分省、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對使用規范留學合同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起草了《示范文本》,并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該文本進行了多次修改、補充和完善。
制定《示范文本》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法規,并結合當前由于使用不規范留學合同引發的種種矛盾和問題等情況,立足于更好依法保護留學當事人和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
三、問:《示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是什么?
答:《示范文本》共有8款29條。內容包括服務項目及費用、受托人義務與委托人的義務、違約責任等。
《示范文本》主要特點:一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保護當事人雙方而不僅僅是一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做到有利于當事人公平簽約。二是針對不規范留學合同存在的缺少公平的、必要的保護留學當事人利益內容的情況,以及暗藏的事先難發現、事后難說清的陷阱和“霸王”條款等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經濟利益的問題,《示范文本》在相關條款里都較為清楚地予以明示,提醒當事人一定要先完全搞清楚并核實有關情況后,再慎重考慮和決定,不要匆匆忙忙、盲目地簽約,以免被動。三是注重《示范文本》的實用性。比如,由于每人留學情況和要求不同,所以《示范文本》各項條款均沒有注明、規定、限定相關內容的具體時間、交費數額等,這是因為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承諾的條件、外方學校收費標準、當事人留學要求等情況差別很大,不可能也不應該做出統一規定。留學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意愿,決定是否愿意接受對方的各項條件,然后再考慮簽署能夠依法保護自己權益的留學合同。
四、問:使用《示范文本》應注意什么?
答:《示范文本》涉及了留學當事人委托辦理自費出國留學的基本內容,是簽約雙方關心的重要內容,對雙方比較公平,當事人可以借鑒《示范文本》或者將其作為簽約使用的文本。
留學當事人在簽約前,首先應該了解清楚所委托的機構是否具有教育部頒發的《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資格認定書》和當地工商管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更要搞清楚申請國外學校的資質、教學水平和質量等情況,因為它直接關系到留學申請人在國外學習環境、能否順利完成學業。
留學當事人在簽約前應注意:留學學校資質、所學專業和教學質量保證等這些最基本但卻是最重要的情況;外方錄取時是否有外語考試成績要求,獲得留學錄取通知書的時間限定;所交納各種經費的用途以及是否合理;交付款的方式;受托人指定的匯款賬戶是不是留學學校的賬戶;留學當事人應及時索取有效發票、收據;如某方違約,另一方退款的數額、方式、時間限定等是否合理,有無易產生誤解、發生歧義的地方等。
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在簽約前應注意:委托人是否具備自費出國留學的基本條件;其外語考試成績是否符合留學學校錄取要求;核對委托人所遞交的所有文件、材料等是否合法、真實、有效;委托人是否清楚當其違約后應當承擔的責任等。此外,留學當事人應視情況和需要,采用書面補充合同形式,對《示范文本》進行補充、變更、修改。補充合同在雙方簽署后應與《示范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問:如果發生合同糾紛問題,留學當事人應如何解決和處理?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法簽署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并受到法律保護。所以,簽署《示范文本》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如果發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需要提醒的是,留學當事人應注意收集、留存有關的材料、資料、票據等,以備訴諸法律程序時的需要。
六、問:除了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在規范自費留學中介活動和保護留學人員利益方面還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主要有5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溝通信息。建立并開通了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www.jsj.edu.cn),通過網站公布與留學中介工作相關的各種信息。該網現已成為教育部在自費留學工作中向廣大留學人員提供服務,打擊非法留學中介活動,對留學中介機構進行日常監管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截止目前,網站訪問量已突破300萬人次,日訪問量超過1萬人次。二是加強對國外學校的資質把關。先后分兩批通過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和中國留學網公布了21個我國公民主要留學對象國近萬所學校名單。為客觀全面地介紹國外學校的實際辦學情況,對國外學校的資質認證工作進行了規范,自2003年8月起,我駐外使(領)館對國外學校的資質認證開始統一使用《國外教育機構資質情況認定表》。三是就自費留學活動中的突出問題發布留學預警,目前已發布16期。內容包括國外學校資質、留學中介違法違規情況、外國留學政策新變化等,涉及加拿大、法國、新西蘭、南非、挪威、丹麥、瑞士、瑞典、日本等九個國家。發布留學預警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在樹立自費留學工作的正確導向和督促外國政府加強其學校的管理,提高其學校辦學質量,維護我留學人員利益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四是加強對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日常活動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活動。為督促中介誠信經營,打擊非法掛靠等,公布了270家中介機構資格證號、法人代表、辦公地址等核心資質。先后處理整改了12家嚴重違規自費出國留學中介機構,并通過媒體進行了公開曝光。五是推動與外國政府建立教育合作與交流磋商機制。就某些國家在其學校辦學質量難以保證的情況下一味推銷“教育出口”,盲目大量吸收我留學生等情況,通過磋商要求外國政府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對其學校的管理,維護我留學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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