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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鄉鎮公務員2014年考試違紀違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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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鄉鎮公務員2014年考試違紀違規制度

1.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有什么依據?

2009年11月9日,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發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部長令,公布了《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2.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有幾種處理方式?

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有以下三類處理方式:一是情節較輕者,取消本次報考資格、該科目(場次)成績無效、不予錄用;二是情節嚴重者,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三是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等。另外,報考者在錄用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報名環節,哪些情形屬于違紀違規行為?會受到什么處理?

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錄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

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4.“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是如何界定的?

報考者提供的申請材料,如果涉及報考資格的內容不屬實,比如年齡、政治面貌、學歷、專業、基層工作經歷、獎懲情況等方面的信息不符合實際情況,或者有隱瞞情況,就屬于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

按照規定要求,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應當真實、準確,沒有隱瞞。

5.“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是如何界定的?

惡意注冊報名信息,一般指報考者編造、偽造身份信息或盜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手段進行注冊報名的,影響他人報考或造成報名人數虛假,擾亂報名秩序的行為。

6.在考試過程中,哪些情形屬于一般違紀違規行為?會收到什么處理?

在考試過程中,以下行為屬于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一)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 (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五)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六)在答卷 (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上述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7. “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是如何界定的?

規定以外的物品一般包括:與考試有關的文字材料,如書籍、筆記、練習冊、草稿紙或紙條等物品。報考者將這些物品帶入考場且沒有按照要求放在指定位置上,比如,將書籍帶入考場并且放在考場座位的抽屜內等,屬于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按照規定要求,報考者除攜帶身份證、準考證、文具外,其他物品最好一律不帶入考場。如果帶入考場,報考者應按照考場規則和監考要求將這些物品放在指定的位置。

8.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是如何界定的?

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一般指考試時報考者沒有按照“準考證號”或“座位號”坐在規定的位置,而是坐在其他考生的座位上參加考試的;或者報考者沒有經過工作人員允許,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

按照規定要求,報考者要根據準考證號上的信息,正確到達考場,坐在指定的座位上參加考試,不要走錯考場,不要坐在別人的座位上參加考試;不能提前交卷,未經工作人員允許,不要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

9.“不按規定填寫 (填涂)本人信息”是如何界定的?

不按規定填寫 (填涂)本人信息,一般指報考者沒有在試卷規定的位置上填寫 (填涂)本人信息,或者在規定的位置上沒有正確填寫(填涂)本人信息。

10.“未按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是如何界定的?

公務員錄用考試一般有規定的答題用筆,這在考試大綱或試卷上都會予以明確,比如參加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考試時,使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參加申論考試時,使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作答。不按規定的要求作答,比如報考者使用紅色簽字筆作答的,就視為未按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

11.“在答卷 (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是如何界定的?

在答卷 (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一般指報考者在非指定位置或答題內容中,做出與考試無關的各種記號或信息等,比如在答題內容中寫上自已的名字等。

12.在考試過程中,哪些情形屬于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會受到什么處理?

在考試過程中,以下行為屬于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一)抄襲、協助抄襲的;

(二)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三)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四)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公務員考試機構或者招錄機關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13.抄襲、“協助抄襲”是如何界定的?

抄襲的方式包括:對他人的答題信息進行抄襲,對與考試有關的材料進行抄襲。協助抄襲的方式包括:傳遞紙條、書籍、筆記、試卷、答卷或答題卡、草稿紙或有意識協助他人查看試卷答案等行為。

14.“持假證件參加考試”是如何界定的?

持偽造、變造的身份證、護照等證件參加考試,視為持假證件參加考試。

15.通訊設備,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一般指哪些用品?

通訊設備通常包括手機、尋呼機等。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通常包括計算器等。

16.考試期間,哪些行為屬于手機使用的情形?報考者使用手機,會受到什么處理?

界定為“手機使用”的各種情形包括:一是攜帶身上并開機;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機鈴音響、鬧鈴響或手機振動;三是攜帶手機當做鐘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機看、接收或發送信息等;五是拿出手機并開機;六是其他監考人員明確記錄為“使用”或事后核實為使用的。

報考者使用手機,適用《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試行)

17.報考者攜帶手機但未使用,會受到什么處理?

報考者攜帶手機,但未使用手機,適用《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 (試行)

18.如何理解對《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根據國家相關要求,在筆試閱卷過程中要進行雷同試卷鑒定,對考生異常試卷進行甄別。雷同試卷鑒定是公務員考試錄用過程中的重要環節,是打擊考試作弊行為,保證公務員錄用考試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今后廣東省四級聯考等大規模公務員錄用考試均進行雷同試卷鑒定。

19.如何認定報考者是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

認定報考者是否屬于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行為,目前有三種方式:一是現場考試監考人員發現報考者攜帶手機,并被查實手機內有關于本次考試答案或文字信息等行為;二是現場考試監考人員發現報考者攜帶或使用形似尺子、橡皮、手表、耳機 (塞)、簽字筆等專用攝像、無線接收或傳送儀器的;三是通過技術甄別確定的。

20.如何認定報考者是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報考者在筆試試卷上填寫他人的準考證號或者姓名,坐到他人的座位上答題,代替他人參加筆試或面試等行為,視為報考者是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21.在考察環節中,哪些情形屬于違紀違規行為?會受到什么處理?

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22.在體檢環節中,哪些情形屬于違紀違規行為?會受到什么處理?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錄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錄機關給予其不予錄用的處理。

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23.事后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甚至已經被錄用為公務員的。如何進行處理?

事后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包括已經被錄用為公務員的,也要進行認定與處理。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違法違規行為處理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錄機關或者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取消錄用并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任職定級后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24.對于考生的違紀違規行為是否有法律救濟渠道?

《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25.違紀違規人員對處理結果有異議,能夠進行申訴嗎?

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 (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報考者在試用期間查明違紀違規行為并受到取消錄用處理的,可以依照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錄用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考試機構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6.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受到了違紀違規處理,還能再報考公務員嗎?

報考者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受到了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和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將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報考公務員。

27.參加某省公務員錄用考試時受到了違紀違規處理,還能參加其他公務員錄用考試嗎?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即時匯總形成全國統一的違紀違規信息庫,并共享給各地公務員主管部門。因此,報考者參加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受到5年或終身不得報考處理并且尚在處分期的,不能參加申央和其他省的公務員錄用考試。

28.有考生受到了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6年后他能報考公務員嗎?對于錄用為公務員會有不良影響嗎?

報考者受到了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6年后他能報考公務員。但是,根據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建立全國統一的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檔案庫中會如實記錄考生曾經違紀違規的行為及受到的處理。也就是說,這位考生受到了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6年后他報考公務員時,他所報考的單位能夠看到這位考生曾經在6年前受到處理的記錄。

29.什么是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

公務員錄用報考者誠信檔案庫包括兩種性質的信息庫,一是適用于《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30.用人單位會知道報考者的不誠信行為嗎?

會知道。

31.違紀違規報考人員如何處理?

報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關于公務員考錄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有關要求,自覺服從公務員主管部門、人事考試機構和用人部門的統一安排。對違紀違規的報考人員,視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責令改正、取消本次報考資格、考試成績無效、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不予錄用、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2.報考人員提供虛假報考申請材料如何處理?

報考人員要仔細閱讀誠信承諾書,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報考人員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的,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并按有關規定追究出具虛假材料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33.報考者有哪些情形的,會受到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報考者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會受到取消本次考試資格且終身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一是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二是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三是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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