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錄用國家公務員體檢工作,保證新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身體素質,根據《廣東省國家公務員錄用實施辦法
11、男性身高1.60米、體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體重42公斤以上。 第十三條 除本章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的體檢標準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視為體檢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門商衛生部門根據職位的要求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 錄用人民警察的體檢標準有以下特別要求: 1、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2、視力:雙眼裸視5.0以上; 3、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體HBeAb、核心抗原HBcAb陰性、表面抗體HBSAb陰性或陽性。第四章 體檢要求 第十五條 考生須按時參加體檢。對無正當理由又不按時參加體檢的考生,按自動棄權處理。考生應服從體檢工作人員和醫生的引導和檢查。 第十六條 體檢醫院須選派原則性強、思想作風好、業務精的醫生承擔體檢工作。體檢醫生應提前熟悉錄用國家公務員的體檢規定及標準,做好體檢前的一切準備工作。 第十七條 體檢醫生須以高度的責任感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做出客觀、公正、準確的體檢結論。結論的字跡要清楚、明確,不得涂改。體檢工作人員要配合醫生組織好體檢。 第十八條 體檢醫生和工作人員與考生如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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