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
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具體報考條件如下: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三)年齡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7年8月22日至1995年8月22日期間出生)。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備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詳見附件1)。
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2)受過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人員;(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人員;(4)2008年以來在各級公務員招錄和國家教育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5)曾被辭退的人員;(6)現役軍人;(7)試用期內的公務員;(8)近三年內曾受記大過及以上處分的人員;(9)未在2013年8月22日前解除選派協議的我市2013年選派大學生;(10)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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