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考條件
報考人員須符合報考公務員的基本條件;符合教育部規定的報考相應學歷學位教育考試的基本條件;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還應符合人民警察招錄條件;報考雙語試點班的,應具備運用相應民族語言的能力。
報考的基本條件為: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18周歲(1995年8月24日以前出生),且符合:已退役士兵年齡在25周歲以下(1987年8月24日以后出生),大專以上學歷退役士兵和定向藏區的退役士兵,可放寬至27周歲(1985年8月24日以后出生);其他人員報考公安、監獄、司法警察職位的,年齡在28周歲以下(1984年8月24日以后出生),報考其他職位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77年8月24日以后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報考職位要求的學歷條件:報考專科試點班的,須高中及以上學歷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報考專升本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專科及以上學歷。報考本科第二學士學位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本科學歷。報考法律碩士試點班的,須具有國民教育序列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7.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公務員招考中違規違紀在禁考期內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的人員;
5.現役軍人;
6.具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單位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招考的具體對象、范圍、條件見《招錄職位表
更多精彩資訊請關注查字典資訊網,我們將持續為您更新最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