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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將我院對2007年7月份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所認定的違規考生準考證號、違規行為、以及相應的處理意見公告如下,考生如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存在異議,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陳述和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我院將依法作出正式處理決定。聯系電話:0571-88907585,0571-88907611.
浙江教育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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